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
作者:佚名 来源:珠江商报 日期:2008年05月01日 点击数:
引用:http://hnw.china.com/news/zh/fagui/15101014842988.html  【字体: 】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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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,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。草案第90条规定,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,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,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

  无疑,10倍赔偿、20倍罚款是这次公布的《食品安全法草案》最引人注目的一大“亮点”。显然,该举措的出台,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制作伪劣食品蔓延的势头,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。

  以往曾有舆论认为,在食品生产这种充分竞争的经济领域,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,会自发淘汰那些掺杂使假、欺骗公众的企业。但无情的市场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,在食品、药品等人命关天的领域,市场法则的滞后效应,可能使其在发挥效用之前,就已经造成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损失。

  的确,过度的宽容等于纵容。过去,每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,相关部门的确重视,封杀禁止,各种严格的管理条例也马上出现在白纸上,一二三三五六,条条都有针对,条条都很严厉。但当事件一过去,就没人过问,没人时时去监督、去管理,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某种政绩,甚至睁眼闭眼。这种运动似的查禁,只能似一阵风吹过山,过后便是悄无踪迹。运动似的查禁加上对制造有毒食品者的执法力度不够,比如经济处罚、刑事起诉等等力度远远低于其制造有毒食品并出售获利成本,低风险高收益,自然就会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了。

  古人云,乱世须用重典。在我看来,根本解决制假贩假问题,要靠舆论监督、自律机制外,更要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处罚。可以说,现在媒体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不算少,但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,软性的批评对那些没有良心的造假者来说,几乎是对牛弹琴。

  民以食为天,食品安全对百姓生活的重要影响,是一个无需论证的问题。而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,维护公众的基本生存和幸福生活的权利,是每个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我希望这一规定能尽快出台,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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